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行政审批、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部山区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