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复治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实施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应当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禁止在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