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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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复治理

第四十八条

有效

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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