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复治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