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活动的限制第四十五条有效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