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修复治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北部山区范围内破坏山体修复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