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活动的限制第四十三条有效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