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