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