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活动的限制第四十条有效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