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北部山区范围内的城镇、旅游景区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确定运行、维护、管理模式,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排放污水、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破坏、擅自停用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