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北部山区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