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活动的限制第三十九条有效北部山区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