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核心保护区内,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的乡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