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活动的限制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和高度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