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北部山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