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活动的限制第三十五条有效北部山区范围内调配水资源、建设蓄拦水等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留足生态基流,在拦河坝上设置生态基流口,保障河流合理流量和水库、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