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地体系、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准入清单的要求,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