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活动的限制第三十一条有效北部山区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