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建设活动的限制第三十条有效北部山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障北部山区生态功能不降低。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