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