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北部山区范围内动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植物病虫害的调查、监测、预报、通报,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发生动物疫病疫情、植物病虫害,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及时除治。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