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种草、水土保持、河湖整治、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北部山区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