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九条有效重点保护区内,应当以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