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北部山区的保护、利用、修复、管理以及其他与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北部山区范围),是指东以渭南市和山西省临汾市及运城市界为界、西以渭南市和铜川市界为界、北以渭南市和延安市界为界,南以与北部山区密切关联的渭北“旱腰带”所属村镇行政边界为界的区域,涉及富平县、蒲城县、白水县、澄城县、合阳县、韩城市等县(市),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