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保护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改善北部山区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建设黄河中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