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八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内,实施生态功能全方位保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