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北部山区范围下列区域,除核心保护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重点保护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水利风景区;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