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北部山区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