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编制、修订或者调整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