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各类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