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