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与周边市、州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协商湟水流域、祁连山等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协同、资源共享。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