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