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