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污水、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基础设施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