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一条有效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单位,应当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专业性负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