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