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建立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溯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