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使用合格计量器具,建立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追溯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