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