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化肥、农药等投入品的使用进行指导和服务,合理控制化肥农药施用强度,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