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传染病疫情涉疫垃圾和医疗废物处置预案。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