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在中考、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