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在中考、高考、全市性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