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各园区管委会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建设共享共用、集中运营的公共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