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逐步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二)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三)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业、企业生产,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四)提高环境敏感区内污染排放执行标准;(五)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