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逐步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二)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

(三)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业、企业生产,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四)提高环境敏感区内污染排放执行标准;

(五)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