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条有效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控,加强水、气、声、光等环境要素的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系统防治,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