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控,加强水、气、声、光等环境要素的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系统防治,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