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绿色公共交通,鼓励、支持、推广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高城市新能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公务用车等车辆的比例。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环卫、物流等行业的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