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鼓励、支持发展生态有机农业,推广应用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