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鼓励、支持发展生态有机农业,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