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城市管理、住房保障房产、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有效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最大限度改善水环境。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