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推动传统产业的智能化、绿色化升级。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煤炭、化工、火力发电等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全面开展深度治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碳排放,加快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