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本辖区的地理特征积极探索高原控制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机制。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