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条有效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形导致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水体、森林、草原、湿地、水源涵养地等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和价值退化或者受到损害的,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的相关管理机构等应当依职责组织、指导、协调实施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