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城市开发建设应当重点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生态系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开展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基因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治理,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对外来入侵物种及时采取安全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